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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4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法宝引证码】 CLI.4.307175 

  •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4号
  • 发布日期:2017.12.21
  • 实施日期:2017.12.2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海关综合规定

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64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格自贸协定》)将于2018年1月1日生效。现将《中格自贸协定》实施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格自贸协定》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20”。《中格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和2017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未实现电子联网”的“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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