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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17]290号)

【法宝引证码】 CLI.4.307189 

  • 发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发文字号:国知发管函字[2017]290号
  • 发布日期:2017.12.22
  • 实施日期:2017.12.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的通知
(国知发管函字〔2017〕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87号)规定,经城市申报、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和我局评审,确定北京市怀柔区等12个城市(城区)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试点周期为2017年12月至2020年12月。
  请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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