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深圳市建立中国(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批复
【法宝引证码】 CLI.4.307368
- 发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发文字号:国知发管函字[2017]291号
- 发布日期:2017.12.22
- 实施日期:2017.12.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深圳市建立中国(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批复
(国知发管函字〔2017〕291号)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在深圳建立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市建立中国(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原则同意实施方案。深圳是创新之都,具有深厚的知识产权运营基础和良好的知识产权运营生态。建设中国(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对于深圳加快建设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二、你局和深圳市要按照本批复精神,坚持国际标准、高点定位、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建立健全中国(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对运营中心建设的指导、监管和支持,切实发挥运营中心助推创新、辐射区域、示范引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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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目录
- 一、同意深圳市建立中国(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原则同意实施方案。深圳是创新之都,具有深厚的知识产权运营基础和良好的知识产权运营生态。建设中国(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对于深圳加快建设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 二、你局和深圳市要按照本批复精神,坚持国际标准、高点定位、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建立健全中国(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对运营中心建设的指导、监管和支持,切实发挥运营中心助推创新、辐射区域、示范引领的重要作用。
- 三、中国(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承担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金融创新试点平台建设任务,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金融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按要求与国家平台建立标准化、一体化的业务体系,形成资源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避免重复建设;承担知识产权强企建设任务,要加大政策集成创新和扶持力度,集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建立跟踪服务、共生发展机制;承担高价值专利培育运营任务,要强化质量导向,建立评价机制,促进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
- 四、试点平台建设期为1年,建设方案请于批复后3个月内报送我局备案,建成后提请我局验收。有关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